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 原告
- 高華生
- 被告
- 劉惠娟
- 被告
- 林麗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菊芳律師
- 被告
- 張謝雪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發律師
- 被告
- 郭寶蓮
- 訴訟代理人
- 劉耀銘
- 被告
- 林麗芬
- 被告
- 陳瑞如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謝雪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記載,應更正為張謝雪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