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告
王志健

      黃玉華(即崔萬之繼承人)

      崔偉明(即崔萬之繼承人)

      崔志明(即崔萬之繼承人)

      崔雪梅(即崔萬之繼承人)

      張澄木

      黃張銅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高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溢繳裁判費。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馮高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系爭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分別為台北市○○區○○○路00巷00○0號、55之1號、55之3號、55之2號、57號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其鑑定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61,832元、1,073,879元、387,122元、461,832元、499,388元,共計2,884,053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5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37頁至第161頁),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及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基此,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依前說明,溢繳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告 │  訴訟標的之  │應徵收裁判費│已繳納裁判費│應返還之溢繳裁│
│    │      │   門牌號碼   │ (新台幣) │ (新台幣) │判費(新台幣)│
├──┼───┼───────┼──────┼──────┼───────┤
│1   │王志健│台北市光復南路│5,070元     │17,335元    │12,265元      │
│    │      │66巷51之1號   │            │            │              │
├──┼───┼───────┼──────┼──────┼───────┤
│2   │黃玉華│台北市光復南路│11,692元    │17,335元    │5,643元       │
│    │崔偉明│66巷55之1號   │            │            │              │
│    │崔志明│              │            │            │              │
│    │崔雪梅│              │            │            │              │
├──┼───┼───────┼──────┼──────┼───────┤
│3   │張澄木│台北市光復南路│4,190元     │17,335元    │13,145元      │
│    │      │66巷55之3號   │            │            │              │
├──┼───┼───────┼──────┼──────┼───────┤
│4   │黃張銅│台北市光復南路│10,570元    │34,670元    │24,100元      │
│    │      │66巷55之2號   │            │            │              │
│    │      ├───────┤            │            │              │
│    │      │台北市光復南路│            │            │              │
│    │      │66巷57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