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0號
- 原告
- 姜林金枝
- 原告
- 陳仁堂
- 原告
- 陳燦鴻
- 原告
- 邱阿杏
- 原告
- 陳玉枝
- 原告
- 李碧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高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因溢收訴
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姜林金枝溢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伍元應予返還。
原告陳仁堂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應予返還。
原告陳燦鴻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原告邱阿杏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應予返還。
原告陳玉枝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伍元應予返還。
原告李碧媛溢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姜林金枝、陳仁堂、陳燦鴻、邱阿杏、陳玉枝、李碧媛(下稱原告等人)與被告馮高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等人分別繳納裁判費各新臺幣1萬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及原告等人溢繳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依首揭規定,溢繳部分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納裁判費 │ 已繳金額 │ 溢繳金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姜林金枝 │997,290元 │10,900元 │17,335元 │ 6,435元 │ ├──┼─────┼───────┼───────┼──────┼──────┤ │2 │陳仁堂 │547,500元 │ 5,950元 │17,335元 │11,385元 │ ├──┼─────┼───────┼───────┼──────┼──────┤ │3 │陳燦鴻 │453,143元 │ 4,960元 │17,335元 │12,375元 │ ├──┼─────┼───────┼───────┼──────┼──────┤ │4 │邱阿杏 │264,335元 │ 2,870元 │17,335元 │14,465元 │ ├──┼─────┼───────┼───────┼──────┼──────┤ │5 │陳玉枝 │223,151元 │ 2,430元 │17,335元 │14,905元 │ ├──┼─────┼───────┼───────┼──────┼──────┤ │6 │李碧媛 │959,489元 │10,460元 │17,335元 │ 6,8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