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高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徐秀銀
賴宋秀英
陳數貞
李素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761號請求確認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9之1號、55之4號、55之6號、55之7號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鑑定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95,591元、1,123,824元、449,435元、349,573元、731,881元,共計3,350,304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師事務所鑑定報告5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90頁至第114頁),足認上訴人提起上訴之客觀利益應為3,350,3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50,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