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3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高銘克
- 原告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高玉寬
- 訴訟代理人
- 呂康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洪振智
- 訴訟代理人
- 高施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前係以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94號提起主參加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分案案號為100年度訴易字第63號),並據此於臺灣高等法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在案。
二、查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分案為101年度訴字第833號,核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1,247,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6,687元。
三、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有所明文。聲請人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6,687元,依據上述規定,本院自應裁定返還之。
四、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