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 上訴人
- 闕梅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麗梅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57號請求交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萬9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麗梅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57號請求交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萬9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