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財管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財管字第79號
- 聲請人
- 林俊偉
- 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家弘律師
- 相對人
- 林敏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敏宜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路000巷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之地址有誤,致本院裁定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