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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表鍾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2樓之
即原告
2
送達代收人
盧蔚德 住新北市○○區○

          ○路0段0號4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瑞邦牙醫診所即曾明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柒仟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