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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被告
蔡憲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貳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