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鶴鳴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雯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雀巢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奎 住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委任陳宏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國102年9月30日上訴狀及所附委任狀在卷可憑;而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正本末欄業已教示記載:「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乃該律師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竟未據一併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單附卷足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命補正之程序,逕行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