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 上訴人
- 鍾林渝
兼法定代理人劉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遺囑執行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1億9795萬1216元(計算式: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共計美金672萬8000元×原審起訴時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422=1億9795萬12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萬9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