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
- 上訴人
- 莊斐文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碩因 101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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