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錦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監 察 人 林士平
- 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 被告
- 甘錦祥
- 被告
- 甘錦裕
- 被告
- 前列甘錦祥、甘錦裕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被告
- 甘淑芬
- 被告
- 甘淑芳
- 被告
- 甘淑蓉
- 被告
- 前列甘淑芬、甘淑芳、甘淑蓉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典倫律師
- 被告
- 甘賴榮玉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