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蕙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煜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5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