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高佛成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春長、高德發、高人達、高章陽、高春吉、高文雄、高文明、高玉蕊、高銘瑞、高美媛、高銘傳、高文林、高文廣、高玉花、高玉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93,360元【計算式:祭祖大廳及地下層辦公室價值11,943,360元+交付文件及物品價值165萬元+1,500萬元=28,59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