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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春長、高德發、高人達、高章陽、高春吉、高文雄、高文明、高玉蕊、高銘瑞、高美媛、高銘傳、高文林、高文廣、高玉花、高玉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93,360元【計算式:祭祖大廳及地下層辦公室價值11,943,360元+交付文件及物品價值165萬元+1,500萬元=28,59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