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 上訴人
-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維 傑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62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17,371元(美金923,454.72元×新臺幣29.69 元/美金=27,417,37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79,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