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 原告
- 李若綾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 被告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唐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扣押命令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