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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振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碧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減縮後之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計算式:(444,114×12=5,329,368)+(446,260×7=3,123,820)+(446,260×12/31=172,746)=8,625,9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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