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五十六份
法定代理人
劉豐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之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因上訴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6,002,731 元,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伊之派下房份為13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77,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