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卓峻吉(原名卓金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