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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核定為246,436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0元;加計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4,500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7,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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