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核定為246,436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0元;加計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4,500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7,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