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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管靜怡

  • 當事人
    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核定為246,436元, 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0元;加計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 審訴訟費用4,500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7,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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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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