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邱德修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考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雖曾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5 月2 日以102 年度勞抗字第14號駁回抗告確定,有該抗告卷可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