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盛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盛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顏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