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
- 江錫財
- 原告
- 林傳興
- 原告
- 李玉文
- 原告
- 陳運智
- 原告
- 廖明順
- 原告
- 黃乾坤
- 原告
- 徐霐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偉霖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華律師
余慶泉
陳瑾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第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