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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5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邱奕棟即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邱奕棟為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將清算期內之財務報告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送鈞院申報清算完結,並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股東臨時會通過選任邱奕棟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已徵得邱奕棟之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奕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合進投資公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100 年8 月10日財北國稅松山服字第1000217069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81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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