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枝福即富野餐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並提出富野餐坊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