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杜茂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14-2 │股票│1 │1000│├──┼──────────┼───────┼──┼──┼──┤│0002│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15-4 │股票│1 │1000│├──┼──────────┼───────┼──┼──┼──┤│0003│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16-6 │股票│1 │1000│├──┼──────────┼───────┼──┼──┼──┤│0004│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17-8 │股票│1 │1000│├──┼──────────┼───────┼──┼──┼──┤│0005│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18-0 │股票│1 │1000│├──┼──────────┼───────┼──┼──┼──┤│0006│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19-1 │股票│1 │1000│├──┼──────────┼───────┼──┼──┼──┤│0007│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0-8 │股票│1 │1000│├──┼──────────┼───────┼──┼──┼──┤│0008│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1-0 │股票│1 │1000│├──┼──────────┼───────┼──┼──┼──┤│0009│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2-1 │股票│1 │1000│├──┼──────────┼───────┼──┼──┼──┤│0010│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3-3 │股票│1 │1000│├──┼──────────┼───────┼──┼──┼──┤│0011│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4-5 │股票│1 │1000│├──┼──────────┼───────┼──┼──┼──┤│0012│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5-7 │股票│1 │1000│├──┼──────────┼───────┼──┼──┼──┤│0013│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6-9 │股票│1 │1000│├──┼──────────┼───────┼──┼──┼──┤│0014│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7-0 │股票│1 │1000│├──┼──────────┼───────┼──┼──┼──┤│0015│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8-2 │股票│1 │1000│├──┼──────────┼───────┼──┼──┼──┤│0016│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29-4 │股票│1 │1000│├──┼──────────┼───────┼──┼──┼──┤│0017│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34730-0 │股票│1 │1000│├──┼──────────┼───────┼──┼──┼──┤│0018│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41194-0 │股票│1 │1000│├──┼──────────┼───────┼──┼──┼──┤│0019│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41195-1 │股票│1 │1000│├──┼──────────┼───────┼──┼──┼──┤│0020│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41196-3 │股票│1 │1000│├──┼──────────┼───────┼──┼──┼──┤│0021│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402-0 │股票│1 │60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