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卓慧琦
- 代理人
- 黃正琪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代理人
- 吳庭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 代理人
- 蔡承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洪瑞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 代理人
- 張嘉元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0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見卷第2-3頁),其名下僅有金日安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見卷第2-3頁),有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見卷第26頁),惟經102年1月29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價值無多不計入清算財團,未到場之債權人亦以書面表示同意不予變價,債務人到院亦表示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及保險單(見卷第120頁)。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見卷第122頁),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