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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辜濂松、李鐘培、簡明仁、曾國烈、張龍根、高朝陽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豐吳庭獄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承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瑞霞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張嘉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卓慧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卓慧琦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吳庭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蔡承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張嘉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0 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見卷第2-3頁),其名下僅有金日安有限公 司之投資債權,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見卷第2-3頁),有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見卷第26頁),惟經102年1月29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價值無多不計入清算財團,未到場之債權人亦以書面表示同意不予變價,債務人到院亦表示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及保險單(見卷第120頁)。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表示 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見卷第122頁),本院自應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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