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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卓慧琦
代理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吳庭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蔡承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理人
張嘉元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0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見卷第2-3頁),其名下僅有金日安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見卷第2-3頁),有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見卷第26頁),惟經102年1月29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價值無多不計入清算財團,未到場之債權人亦以書面表示同意不予變價,債務人到院亦表示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及保險單(見卷第120頁)。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見卷第122頁),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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