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卓慧琦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吳庭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蔡承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張嘉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0 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見卷第2-3頁),其名下僅有金日安有限公 司之投資債權,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見卷第2-3頁),有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見卷第26頁),惟經102年1月29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價值無多不計入清算財團,未到場之債權人亦以書面表示同意不予變價,債務人到院亦表示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及保險單(見卷第120頁)。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表示 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見卷第122頁),本院自應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