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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

聲請人
蕭家松
相對人
楊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其中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4 紙,利息未約定,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廳民一字第0269 6號參照)。查附表二所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人雖主張口頭提示,惟與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有間,其所為請求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請求,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二: 101 年度司票字第10658 號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003 │99年1月11日 │5,000,000元 │未載 │TH0000000 │├──┼───────────┼───────────┼─────┼────────┤│004 │99年1月11日 │43,000,000元 │未載 │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101 年度司票字第10658 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001 │101年5月21日          │5,280,000元           │101年6月5日           │101年6月6日           │TH0000000       │
├──┼───────────┼───────────┼───────────┼───────────┼────────┤
│002 │99年9月20日           │28,000,000元          │99年10月20日          │99年10月21日          │TH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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