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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05號

聲請人
詹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娜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之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移調字第60號調解終結,並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內容,是本件歷審之訴訟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聲請人固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80 元,且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然相對人嗣已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僅發生阻斷第一審判決確定之效力,第二審成立調解之內容復已變更訴訟費用負擔之方式為「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則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從而,聲請人無再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0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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