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05號
- 聲請人
- 詹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娜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之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移調字第60號調解終結,並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內容,是本件歷審之訴訟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聲請人固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80 元,且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然相對人嗣已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僅發生阻斷第一審判決確定之效力,第二審成立調解之內容復已變更訴訟費用負擔之方式為「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則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從而,聲請人無再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