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訴人與乙○○因9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600,000,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