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號
- 異議人
- 廖秀松
- 代理人
- 魏高明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郝龍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定有明文,換言之,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之4條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確定事實無誤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等例外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情形外,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應僅得以上訴方式聲明不服而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
二、查本院於101年4月13日所為101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係屬第一審之終局判決,該判決書於101年4月2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1年4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判決狀,經本院於100年4月25日函詢異議人上開聲明異議狀是否提起上訴之意,異議人於101年4月30日復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判決狀陳稱101年4月23日民事聲明異議狀非上訴狀一詞,有民事判決、送達證書及上開聲明異議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異議人對於本院第一審之終局判決未以上訴方式聲明不服,而係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判決,該聲明異議於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