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
- 原告
- 林睿駿
- 被告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賴振昌
- 訴訟代理人
- 華英俐
吳忠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以次,文中關於「許雅娟」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雅娟」,又第7頁第26行末及27行初關於「…徵諸許雅娟為職務調配之公權力行使」記載,應更正為「徵諸許雅娟為職務調配之行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