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2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9月7日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聲明異議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