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2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9月7日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聲明異議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