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15號
反請求原告 丁平和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林涵宥間離婚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15號
反請求原告 丁平和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林涵宥間離婚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