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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8號

上訴人
李靜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因101年度建字第2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5,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1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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