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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萬772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