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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正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0月7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本院104 年8 月31日所為101 年度建字第3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判決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9,184,065 元,駁回抗告人其餘1,885,935 元之請求,抗告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以敗訴部分之1,885,935 元計算上訴利益,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抗告人之上訴利益為11,07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4,124 元,尚有違誤,爰就前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請求另以抗告人上訴利益之1,885,935 元,核定抗告人上訴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

二、經核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本件上訴利益為抗告人敗訴之1,885,935 元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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