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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1號

上訴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第3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4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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