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1號上 訴 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 第3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