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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9號

上訴人
和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因101年度建字第7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703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2萬7127元,合計189萬7830元(計算式:1,570,703+327,127=1,897,8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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