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和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因101年度建字第7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703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2萬7127元,合計189萬7830元(計算式:1,570,703+327,127=1,897,8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