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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
許雅惠即達興工程行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以及兩造就本件工程簽訂之合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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