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許雅惠即達興工程行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以及兩造就本件工程簽訂之合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