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1號抗 告 人 陳玉瓊 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本院100 年度司拍字第26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 條之1 第1 項、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及第867 條之規定甚明。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迭著有93年度臺抗字第905 號裁定、94年度臺抗字第865 號裁定、95年度臺抗字第4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於民國98年3 月31日與伊簽訂買賣契約,將其對於附表二所示第三人萬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成公司)等20名借款戶如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借款債權暨擔保物權等從屬權利一併讓與伊;㈡第三人蔡辰男於72年5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因擔任附表二所示萬成公司等對慶豐銀行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設定新臺幣(下同)248,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2年5 月7 日起至102 年5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嗣附表二所示萬成公司等於73年至83年間向慶豐銀行借款,並自74年至88年7 月間均陸續屆清償期,詎附表二所示萬成公司等及蔡辰男屆期均未清償附表二所示連帶債務,伊於98年8 月3 日受讓上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伊自受讓債權後計算至100 年12月20日之債權總額合計共21,034,717,551元,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㈢嗣蔡辰男雖將設定抵押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85年3 月8 日移轉與抗告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一般抵押,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只需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即可,是相對人應舉證證明慶豐銀行確有於73至83年間撥款予萬成公司,且萬成公司屆期未清償本金等情;㈡又相對人雖於98年3 月31日與慶豐銀行簽訂買賣契約,受讓248,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惟相對人計算至100 年12月20日之債權額總計為21,034,717,551元,與民法第881 條之2 所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原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與前項原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之規定有違。懇請鈞院查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確有債權發生及所發生之原債權金額,並駁回相對人逕自計算之超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金額。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以其於98年3 月31日受讓慶豐銀行對蔡辰男之債權及抵押權,蔡辰男前於72年5 月7 日擔任附表二所示萬成公司等之連帶保證人,曾提供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供擔保,設定248,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慶豐銀行,因附表二所示萬成公司等均未依約清償債務,蔡辰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嗣蔡辰男於85年3 月8 日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讓與抗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並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詳如附表二所示),核屬相符,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以本件債權發生原因及債權金額均有疑義云云,惟揆諸首揭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而抗告人所為抗辯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法院於非訟程序自不得審酌,抗告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況且,本院形式上審查債權人即慶豐銀行於附表二所示各債權屆期後,已就附表二所示主債務人萬成公司等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因而取得之債權憑證案號詳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受讓慶豐銀行對附表二所示萬成公司等之債權,即得就不足額部分向保證人即蔡辰男請求負擔清償責任,蔡辰男雖將設定抵押權之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讓與抗告人,惟仍不影響其抵押權,亦如首揭法條明文規定。相對人請求拍賣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即屬有據,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娥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 地 目 ├─────┤ 權 利 範 圍 │ 財產所有權人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新北市│ 新 店 區 ○○○○段│ │60-106│ 林 │ 411.76 │ 1000分之366 │ 陳 玉 瓊 │ └───┴─────┴────┴───┴───┴────┴─────┴───────┴───────┘ 附表二(系爭抵押債權): ┌──┬──────┬───────────┬───────┬────────┬───────┬────────┬───────────┐ │編號│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左 三 項 合 計 │確定判決或債權憑證案號│ │ │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 1 │海陸營造工程│胡劍芬、華心權、高經綸│293,787,985元 │655,990,153元 │141,358,577元 │1,091,136,715元 │北院錦93執宙字第47477 │ │ │股份有限公司│、陳台建、孫順慶、趙景│ │ │ │ │號 │ │ │ │川、蔡辰男、蔡陳保枝、│ │ │ │ │ │ │ │ │顧九淵、余永才 │ │ │ │ │ │ ├──┼──────┼───────────┼───────┼────────┼───────┼────────┼───────────┤ │ 2 │英成紗毯股份│黃慶彬、蔡辰男、蔡陳保│17,750,801元 │100,884,691元 │22,747,188元 │141,382,68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年度│ │ │有限公司 │枝、楊德輝、黃玉清、施│ │ │ │ │重訴字第252號 │ │ │ │慶宗、李健吉、劉紀盛、│ │ │ │ │ │ │ │ │湯玉明、陳國友 │ │ │ │ │ │ ├──┼──────┼───────────┼───────┼────────┼───────┼────────┼───────────┤ │ 3 │台燈瀛營造工│黃根旺、蔡辰男、蔡陳保│305,069,818元 │322,009,486元 │70,331,561元 │697,410,865元 │北院文89民執宙1249字第│ │ │程股份有限公│枝 │ │ │ │ │39417號 │ │ │司 │ │ │ │ │ │ │ ├──┼──────┼───────────┼───────┼────────┼───────┼────────┼───────────┤ │ 4 │新來建設股份│黃根旺、蔡辰男、蔡陳保│588,280,000元 │627,562,277元 │146,235,168元 │1,362,077,445元 │北院木88執荒字第8326號│ │ │有限公司 │枝、李光雄 │ │ │ │ │ │ ├──┼──────┼───────────┼───────┼────────┼───────┼────────┼───────────┤ │ 5 │漢陸營造股份│台燈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797,250,000元 │793,604,056元 │171,994,488元 │1,762,848,544元 │板院通民執土字第22147 │ │ │有限公司 │公司、黃根旺、蔡辰男、│ │ │ │ │號 │ │ │ │蔡陳保枝、陳秋陽 │ │ │ │ │ │ ├──┼──────┼───────────┼───────┼────────┼───────┼────────┼───────────┤ │ 6 │香格里拉建設│蔡辰男、蔡陳保枝、賴嘉│709,858,353元 │1,774,686,024元 │356,067,699元 │2,840,612,076元 │北院文88民執午字第5903│ │ │股份有限公司│惠、游添裕、孫順慶 │ │ │ │ │號、北院錦91執宙字第22│ │ │ │ │ │ │ │ │422號 │ ├──┼──────┼───────────┼───────┼────────┼───────┼────────┼───────────┤ │ 7 │統來租賃股份│蔡辰男、蔡陳保枝、王政│0元 │450,178元 │3,375,138元 │3,825,316元 │北院錦90執庚字第7038號│ │ │有限公司 │雄、曾金學 │ │ │ │ │ │ ├──┼──────┼───────────┼───────┼────────┼───────┼────────┼───────────┤ │ 8 │國順地毯股份│黃慶彬、蔡辰男、蔡陳保│8,817,000元 │11,612,982元 │2,413,627元 │22,843,609元 │北院瑞86民執庚12768字 │ │ │有限公司 │枝、王政雄、黃根旺、劉│ │ │ │ │第42614號、桃院丁民執 │ │ │ │紀盛、彭榮光 │ │ │ │ │玄字第6896號 │ ├──┼──────┼───────────┼───────┼────────┼───────┼────────┼───────────┤ │ 9 │來來開發建設│蔡辰威、蔡辰男、蔡陳保│199,978,790元 │489,680,249元 │103,782,085元 │793,441,124元 │桃院華民執宙字第6098號│ │ │股份有限公司│枝、蔡辰洋、蔡辰鴻、賴│ │ │ │ │、北院文88民執乙8325字│ │ │ │嘉惠 │ │ │ │ │第42248號 │ ├──┼──────┼───────────┼───────┼────────┼───────┼────────┼───────────┤ │ │名成投資企業│蔡辰男、蔡陳保枝、蔡余│261,230,000元 │380,810,062元 │88,559,029元 │730,599,091元 │北院瑞86民執庚12768字 │ │ │股份有限公司│鳳嬌 │ │ │ │ │第42614號 │ ├──┼──────┼───────────┼───────┼────────┼───────┼────────┼───────────┤ │ │僑孚股份有限│李光雄、蔡辰男、蔡陳保│533,851,209元 │570,329,634元 │125,007,711元 │1,229,188,554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 │ │公司 │枝、黃根旺 │ │ │ │ │促字第13542號 │ ├──┼──────┼───────────┼───────┼────────┼───────┼────────┼───────────┤ │ │百科文化事業│蔡辰男、蔡陳保枝、張詩│269,785,895元 │698,556,400元 │146,149,648元 │1,114,491,943元 │北院錦91執宙字第22421 │ │ │股份有限公司│經 │ │ │ │ │號 │ ├──┼──────┼───────────┼───────┼────────┼───────┼────────┼───────────┤ │ │萬成開發股份│蔡辰男、蔡陳保枝、蔡余│206,000,000元 │287,470,484元 │64,313,885元 │557,784,369元 │北院瑞86民執庚12768字 │ │ │有限公司 │鳳嬌 │ │ │ │ │第42614號 │ ├──┼──────┼───────────┼───────┼────────┼───────┼────────┼───────────┤ │ │成信投資企業│蔡辰男、蔡陳保枝、蔡余│370,742,495元 │567,357,137元 │123,866,065元 │1,061,965,697元 │北院瑞86民執庚12768字 │ │ │股份有限公司│鳳嬌 │ │ │ │ │第42614號 │ ├──┼──────┼───────────┼───────┼────────┼───────┼────────┼───────────┤ │ │國建金屬股份│胡劍芬、蔡辰男、蔡陳保│237,800,000元 │582,477,230元 │122,259,078元 │942,536,308元 │北院錦91執辛字第28448 │ │ │有限公司 │枝、華心權、陳台建、邱│ │ │ │ │號 │ │ │ │嘉雄、高經綸、蔡俊泰(│ │ │ │ │ │ │ │ │更名蔡孟達)、顧九淵、│ │ │ │ │ │ │ │ │林正義 │ │ │ │ │ │ ├──┼──────┼───────────┼───────┼────────┼───────┼────────┼───────────┤ │ │國建機電股份│蔡辰男、蔡陳保枝、游槍│356,916,423元 │700,166,704元 │147,541,435元 │1,204,624,562元 │北院文88民執午字第5903│ │ │有限公司 │標、殷逢印、顧九淵、高│ │ │ │ │號 │ │ │ │經綸 │ │ │ │ │ │ ├──┼──────┼───────────┼───────┼────────┼───────┼────────┼───────────┤ │ │樹德工程股份│蔡辰男、蔡陳保枝、王清│688,243,273元 │757,890,164元 │170,188,288元 │1,616,321,725元 │北院文88民執午字第5903│ │ │有限公司 │旺、華心權、陳台建、顧│ │ │ │ │號 │ │ │ │九淵、高經綸、賴嘉惠、│ │ │ │ │ │ │ │ │邱嘉雄 │ │ │ │ │ │ ├──┼──────┼───────────┼───────┼────────┼───────┼────────┼───────────┤ │ │金原閣家具股│賴嘉惠、蔡辰男、黃慶彬│238,872,091元 │313,834,141元 │64,475,125元 │617,181,357元 │北院錦91執宙字第9266號│ │ │份有限公司 │、劉紀盛、蔡陳保枝、郭│ │ │ │ │ │ │ │ │學周、林邦重、陳清和、│ │ │ │ │ │ │ │ │蔡貴照 │ │ │ │ │ │ ├──┼──────┼───────────┼───────┼────────┼───────┼────────┼───────────┤ │ │理想股份有限│蔡辰男、蔡陳保枝、賴嘉│71,457,762元 │183,287,958元 │38,480,216元 │293,225,936元 │北院錦91執宙字第22422 │ │ │公司 │惠、李健吉、蔡辰雄、劉│ │ │ │ │號 │ │ │ │紀盛、蔡辰洋、蔡辰威、│ │ │ │ │ │ │ │ │陳逸成、蔡綠鋒 │ │ │ │ │ │ ├──┼──────┼───────────┼───────┼────────┼───────┼────────┼───────────┤ │ │太平洋實業股│黃慶彬、林直義、林金河│110,681,805元 │329,845,793元 │67,275,476元 │507,803,074元 │北院錦91執壬字第27165 │ │ │份有限公司 │、游長芳、劉修竹、黃益│ │ │ │ │號 │ │ │ │燈、傅仁忠、施慶宗、張│ │ │ │ │ │ │ │ │東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