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1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人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 年度智字第31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而上開裁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送達,惟抗告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