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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3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1號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人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 年度智字第31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而上開裁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送達,惟抗告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3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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