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20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陳恩卉
- 即上訴人
- 陳恩樂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新達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兼 共 同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詹雅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茂榕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領泰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101年度消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抗告人即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為準。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裁定誤認為400萬元,應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即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詹雅婷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陳恩卉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恩樂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原裁定核算違誤,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