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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紀文惠陳蒨儀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9號

上訴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筱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貴琳、黃惠琪、黃世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3,0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0,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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