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9號
- 上訴人
-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筱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貴琳、黃惠琪、黃世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3,0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0,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貴琳、黃惠琪、黃世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3,0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0,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