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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謝美紅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唐海慶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二頁第九行「該址確實並標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該址確實並無標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