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謝美紅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唐海慶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二頁第九行「該址確實並標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該址確實並無標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