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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曾益盛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倘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若法官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亦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有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已獲訴訟救助資格,惟常股法官未允許聲請人於閱卷影印時,暫免繳納因製作被告應收受繕本之影印費,造成聲請人經濟不便之限制;即被告人數十餘名,一次繕本之製作少則數百元,多則數千元,且被告收受訴訟繕本,明顯為訴訟花費相關範圍,即屬訴訟救助範圍,常股法官明知聲請人有經濟困乏現況並已經核准訴訟救助,仍要原告現場給付被告應收受訴訟繕本之影印費,除造成聲請人生活上不便,亦有妨害聲請人法定訴訟救助資格之權利及規定。另聲請人提醒常股法官應就未到案之相對人卡提諾王國網站,與相對人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OOMI嚕米玩樂CITY網站)同為公示送達,但遭常股法官當庭拒絕。綜上,足認常股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常股法官迴避該案之審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並未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所舉之迴避原因,經核均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之範疇,縱認屬實,充其量係法官指揮訴訟允當與否之問題,並未涉及法官對本件訟爭事項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等為不公平裁判等情,依前開說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主觀之臆測,即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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