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
- 抗告人
- 徐利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3日101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3日101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