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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郭美杏林惠霞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

抗告人
徐利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3日101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