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汪偉琳
再審相對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再審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翔立」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