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
- 原告
- 呂寬恕
- 被告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莊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8 萬7,340 元,該項裁定並已於101 年9 月12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嗣經原告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12月3 日以101 年度抗字第145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該項裁定並已於101 年12月18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其抗告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